當責與賦權(accountability and empowerment)
美國管理學會(AMA)曾對會內兩千多家大中小企業進行過價值觀調查研究,結果發現,
Accountability(當責)是第三多企業應用為企業價值觀的,僅次於第一多的客戶滿意與第二多的誠信正直。當責,在美國不只企業界廣用,政府機構也廣用,如:國務院、聯邦調查局(FBI)、賓州警察局、德州聖安東尼奧市政府、紐澤西州政府、海巡隊、美國醫院學會(AHA)……不勝枚舉,更遠傳世界各國:如歐洲、非洲、澳洲、及阿拉伯世界的企業與政府機構。
最近幾年來,也在亞洲許多國家深獲重視,成為企業與組織機構的核心價值觀。台灣企業如何應用當責? 從應用ARCI(阿喜法則)工具的一個故事說起。
台灣有一家大型半導體企業的外籍顧問發現,他們工作現場的跨部門專案團隊的角色與責任不清,造成許多協作上的問題,於是召集所有成員介紹ARCI( 舊稱RACI)這種工具——四種角色(A、R、C、I),四種責任,別再亂了。
本以為大功告成,不料東方人的文化不熟A(Accountable)的真正意義,而與很熟悉的R(Responsible)還是很難分清;西方顧問也不知實情,於是好工具淪為紙上作業,無法發揮應有功能。ARCI(阿喜法則)的角色與責任定義如下表所示,通用於國際企業中。
留言
張貼留言